内地民间借贷快将有法可依
2008-11-18 14:03:19 来源: 徐州热线网--大公网
   内地民间借贷“阳光化”指日可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允许企业和个人进行放贷业务的《放贷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制订完成,并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审批;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个人有机会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不过,她表示,《条例》具体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刘萍在出席第二届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期间表示,《条例》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均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人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关键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能借款,不能收款;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老板及高层应无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

  居民储蓄逾二十万亿刘萍指出,居民储蓄高达20万亿元人民币,国家外汇储备1.9万亿美元。今年初,央行搜集到的资料发现,沿海一带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前所未有般畅旺,有些地方民间借贷利率达到200%至300%,央行随即牵头快速调查31个省份,初步摸清民间借贷的规模。她指具体数字保密,但利率平均是12%至15%。尽避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由于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此外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所以近年来,央行在不断致力于解决民间借贷“阳光化”问题。刘萍称,《条例》将让这些民间资本浮出水面,通过公开发放贷款实现资本增值,从而使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题得到有效解决。刘萍认为,目前单一依靠银行为主要融资模式已经不能与经济形势相适应,为保证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市场相对的流动性,迫切需要借助民间资本来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据悉,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

  不能吸收民间存款刘萍表示,该项业务最主要的标准是不能吸收存款,必须以自有资金来开展放贷业务,这也是“放贷人”与银行的最大区别。而在《条例》中,抵押品将不再仅限于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协商的内容,把应收账款、农民土地流转等动产纳入到抵押品中。目前在内地大约有一半左右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同样的问题在农村也很普遍,农民主要的财产土地和住房均不能充当抵押物。70%的农民贷款只能依靠个人信用获得,大大影响了农民发展相关产业的速度和信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使民间借贷资金可以合法开展借贷业务,有利于带动消费,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活动。《条例》的出台将使原来的民间借贷资金变得合法化、规范化,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并在此轮刺激内需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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